个人住房房产税怎么交

个人房产税如何缴纳

法律分析:一、缴纳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

2、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请表。

3、购房人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将向购房人签发 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5、购房人拿到通知书后,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6、每年的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准备材料: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3份。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没有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5、租赁的房屋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个人住房房产税怎么交(一)付费通网站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二)有关银行1.纳税人可到就近的银行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三)税务专窗1.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2.应税住房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房产税怎么交

法律分析: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1、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出租房产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基础。3、房地产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年税率为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10%-30%的从价税减免幅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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