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中心咨询热线为1233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南京市社保中心咨询热线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综合部电话:86590912;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其他公示信息:办公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稽核部,电话:86590964;基金征缴部,电话:86590931、86590932;企业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6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996、86590875;医疗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99;工伤保险管理部,电话:申报科:84713453、审核科:84713457;失业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2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南京市社保中心咨询热线南京社保中心咨询热线为1233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南京市社保中心咨询热线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综合部电话:86590912;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其他公示信息:办公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稽核部,电话:86590964;基金征缴部,电话:86590931、86590932;企业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6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996、86590875;医疗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99;工伤保险管理部,电话:申报科:84713453、审核科:84713457;失业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2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南京市社保中心电话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综合部电话:86590912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其他公示信息:
办公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
稽核部,电话:86590964
基金征缴部,电话:86590931、86590932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6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3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996、86590875
医疗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99
工伤保险管理部,电话:申报科:84713453、审核科:84713457
失业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21
扩展资料: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依法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经办工作。
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承担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审核工作。
四、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五、承担参保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等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六、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承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八、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协议进行管理服务。
九、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经办工作。
十、承担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编制经办险种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督促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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