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募基金推介。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四、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五、回访确认。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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