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积金政策文件(秦皇岛市公积金政策调整)

一、调整首付比例和利率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一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对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暂不上浮。

(二)二手房及以贷还贷业务的首付比例及利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属二手房和以贷还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对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属二手房和以贷还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暂不上浮。

二、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三、关于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规定

(一)户籍在秦皇岛市(含三区四县),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秦皇岛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管理部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在京、津、冀地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秦皇岛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受户籍限制;

(三)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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