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的依据是

确认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是依据是保险法中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人必须有可保利益,这个是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

并且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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